根據公市條例的第五點,規定了在排位日前所購買的馬匹,只會計算成績而不會收取獎金。
但基於此條例不合時宜、影響馬主利益,同時為了統一公市、私交在排位日購入馬匹的規定,因此本會宣布:
1. 修改公市條例第五點。
2. 為私交條例增設「排位日購買規定」。
修改:公市條例第五點。
將原本的第五點:
5)如果在排位後才正式完成購入任何將會於下一個賽馬天出賽馬匹的手續,將不會取得任何獎金!
例子:今日早上馬會出了星期日賽事的排位,但在星期日出賽的酒勝,要到今晚才成交;如果此駒在星期日跑入頭五名,馬主是不會取得任何獎金!
現修改如下:
5) 馬主在公市內所購入的馬匹,如果是在賽日排位表中列為正選,本會只會承認在以下時間前所購入的馬匹,才能列入計算成績及獎金:
星期三賽日:星期一晚上11:00前,在公市確認成交的馬匹。
星期六賽日:星期四晚上11:00前,在公市確認成交的馬匹。
星期日賽日:星期五晚上11:00前,在公市確認成交的馬匹。
特別賽日:在賽日前兩天的晚上11:00前,在公市確認成交的馬匹。
註1:確認成交 - 詞語的定義,是指在公市的馬匹競投中,最後成功投得的馬主。就算公市職員未能準時提供承購人名單,只要該馬主有足夠的金錢、馬格來接納馬匹,已經是「確認成交」及「確認其擁有人身份」。
註2:如果在公市競投參賽馬匹,因為多次加時而導致超過了本會的規定時限後成交,本會不會計算該馬匹在賽日中的成績及獎金 。
註3:根據本會的公市條例第二點附一規定:
附一:如果成交時沒有馬格,馬主將會受到三十萬罰款,
如馬主成交後十五分鐘內騰出馬格,成交馬匹的擁有權仍是該馬主
否則會將馬匹重新拍賣
如果參賽馬匹是在11:00於公市成交,但在11:15分前馬主能夠騰出馬格接收馬匹,本會 仍會計算該馬匹在賽日中的成績及獎金 ;不按此規則的馬主,本會職員會根據第二點的附一、附二所賦予的權力執法。
新增:私交條例對購入賽日馬匹要求。
現對私交條例,新增有關購入賽日馬匹的規定。
馬主們如果通過私交,購入賽日中的參賽馬匹,必須在以下時間前,在公市提出申請、買賣雙方確認,本會職員才會承認該駒為「出賽馬匹」:
星期三賽日:星期一晚上11:00前,在公市確認成交的馬匹。
星期六賽日:星期四晚上11:00前,在公市確認成交的馬匹。
星期日賽日:星期五晚上11:00前,在公市確認成交的馬匹。
特別賽日:在賽日前兩天的晚上11:00前,在公市確認成交的馬匹。
註1:本會以馬主的申請時間、買賣雙方的確認時間為準,如果馬主在規定時間前提出申請,買賣雙方並完成確認,但私交職員卻在規定時間後才能完成有關工作,本會
仍會計算該馬匹在賽日中的成績及獎金 。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即時生效)
[
本帖最後由 Running 於 1/1/2008 11:32 A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