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團體條例的增補項目
本會宣布:對規則內的「賽馬團體內部指引」,新增一條條例,讓團體有權將團內某些行為及表現不佳、影響團體形象的不良團友,主動申請要求他們離團。
該新例的內容如下:
「如果團體負責人及大部份團員,對團內的某些團員表現 或 行為不滿,團長有權主動申請,要求某團員離開所屬團體;但基於此舉的影響甚大,故此提出有關申請時,團長需要以短訊,向CEO解釋要求該人退出的理由,並得到批准後,才能進行及接納有關申請。
而團員被邀退出的資產處理方法,與主動退團的做法一樣,詳情請看第10點。」
意思是指:團長只要得到團內大多數人同意,就可以向本會,申請將某些團友註銷團員資格。
但為避免有人濫用此條例,從而刻意趕走團友,申請團體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先在團體辦事處內,向本會申請。
2)要得到團內兩個 或 以上團友同意,申請才能成立,但不包括團長及當時人。
3)申請成立後,團長需要以短信,向本人解釋為何要求該團友離開的原因。
4)經本人同意及批准後,團體事務專員就可以啟動相關程序,正式註銷該團友在團體內的資格。
5)完成程序後,該團可以重新找新人加入,但仍然受到「一季內只能有7個馬主參加」的限制。
6)如果團體內只有三個團員,本會不會接納有關申請。
至於該名被要求離團的人士,其團內的資產處理,會根據指引內的第十點處理:
「退團人仕可以拿回其最後注資數的一半資金,私人方式的注資馬匹必須即時取回。」
敬請各職員、團體、馬主留意。
本條例生效日期:2007/8/8。
By 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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