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智弱網民 於 17/12/2013 12:52 PM 發表
微不足道? 數據何來?
判詞未找到
新聞就咁講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鄧國楨,一致裁定她勝訴。終院裁決稱,限7年方可領綜援屬違憲。
回歸前,社署限制單程證來港者在居港一年後就可獲綜援。及至零四年,當局以行政措施,將限制修改為住滿七年才可申請。
終審法院指,基本法第36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而法律並未區分「永久」及「非永久」居民,雖然政府可以根據基本法第145條修改這些待遇,但必須經立法機關批准,惟政府的修訂並未經過法院或立法機構審議。
社署表示,這項政策的原意,是為了令福利政策能長遠維持。但法院稱,社署的修訂只是為了省錢,但其實節省的資源並不多,而且違反了兩項政府政策,包括簽發單程證方便家庭團聚,並令老化人口年輕化,因此限制沒有正當基礎。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早前陳詞稱,《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而法律並未區分「永久」及「非永久」居民,指上訴人來港後已屬香港居民,將她與「永久居民」區別對待並不公平,違反了憲法上人人平等的原則;他又援引數據指1999至2002年,新移民申領綜援的比率不過是一成五,但永久居民申領個案則佔八成五。
上訴人孔允明今年62歲,2003年與香港男子結婚,在05年獲批單程證來港,但她來港不久丈夫就去世,她生活因此陷入困境,希望申請綜援,但因居港未滿七年,申請被否決。
她在零九年起,指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提出司法覆核但在法院和上訊庭敗訴,之後她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即時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