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評人遭拍檔控挪用獎金
2011年08月13日 (蘋果日報)
【本報訊】在澳門賽馬會擁多匹「興」字愛駒的商人鄧興強, 09年出資 310萬元,與馬評人張永興合資購入九匹馬後,指張拒絕交代向澳洲及新西蘭育馬者買馬的詳細
交易紀錄,又不理澳洲育馬者的意見,購入一隻不宜在澳門比賽的馬匹,以及挪用賽事獎金,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張披露所有交易文件及賬目。
經營吊船生意的原告鄧興強在入稟狀指,被告張永興在《成報》寫專欄,二人合資購入的九匹馬中,「瀟灑興隆」在香港出賽,「歐羅」與其他以「興」字名命的則在澳門出賽。
鄧指張於今年 1月答應收取鄧支付的 120萬元後,將九匹馬的擁有權全部轉讓鄧,但張一直拒絕全面及如實披露與育馬者交易
[的資料,以便鄧核實育馬者實際收取的款額。
鄧又不滿張曾聲稱「瀟灑興隆」是由香港練馬師徐雨石揀選,其後改口否認,更挪用「歐羅」今年 2月勝出賽事的獎金。
案件編號: HCA1364/11
馬評人張永興(中)曾在澳門擁有馬匹「玩具飛昇」。
法庭:購馬糾紛 馬主告馬評家
(2011/8/13, 東方日報)
【本報訊】馬評家張永興與商人鄧興強合作買馬做馬主,惟二人期間發生糾紛而要對簿公堂。鄧興強昨日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張永興,指二人原協議合資購買九匹馬在香港及澳門出賽,但鄧指稱發現張提供的帳目不清,並涉嫌將贏馬獎金「落格」,鄧再提出買回有關馬匹不果後,興訟法庭要求張清楚交代帳目,並交回所有利潤。
張永興曾於《成報》撰寫
原告鄧興強從事工程吊船業務的商人,被告張永興,曾於《成報》撰寫評馬專欄。
入稟狀指出,原告在二○○九年認識被告後,兩人合作從外國訂購馬匹來港及澳門出賽,如馬匹贏得獎金,則按兩人所出的開支比例分配。
原告人指與被告合夥後總共買了九匹馬,其中八匹落戶澳門,除一匹澳門馬命名「歐羅」外,其餘八匹馬,名字都以「興」字開頭,包括「興隆」、「興盈」以及「興快」等。原告表示,他總共出資約三百三十萬元,選馬方面則完全依賴被告。
原告指由今年初起,慢慢發現被告在買馬時行為可疑,例如原告發現買馬合約牽涉有其他人士,被告又疑跟他說謊,說心儀馬匹有其他人爭奪。
他更從澳洲賣家得知,原來賣家方面說過原告等人所買的馬,根本不適合在港澳競賽。
原告遂向被告提出分家,以一百廿萬元買回所有馬匹擁有權不果,期間又發現被告疑扣起馬匹贏得的獎金。基於上述理由,原告現要求被告清楚交代二人合資買馬的開支及盈利帳目,並要被告把不當獲取的利潤交回。
案件編號: HCA 1364/2011
與馬評人合夥買澳門馬帳目不清
馬主入稟高院促仄數
(2011/8/13)
【新報訊】在澳門養有多匹參賽馬匹的港人馬主鄧興強,與馬評人合資買馬引發金錢糾紛。鄧興強入稟香港高院,要求張永興(圓圖)交代兩人合資購買的9匹馬的帳目,從中了解對方有否從中獲利,如有則將利潤還給他。
入稟狀透露,原訴人鄧興強本身經營吊船業務,養馬是他一大嗜好,而與訟人張永興則在本港中文報章撰寫評馬專欄。兩人於2009年起以「合夥協議」形式經營賽馬生意,勝出賽事之後分帳。雙方口頭同意,購馬時按各自出資多少,決定各自對該匹馬有多大擁有權,亦決定各人應付多少養馬費用。勝出賽事後所得獎金、花紅等回報,亦按比例攤分。
鄧興強在入稟狀指,雙方既屬合夥人關係,有責任向對方交代清楚帳目。根據上述的合夥協議,兩人迄今已合資購買了9匹馬,以便參加本港和澳門兩地的賽事。
堅持買入7匹劣馬
入稟狀指,該9匹馬是由張永興出面選購,鄧興強對於選購馬匹所知有限,故十分倚重張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包括對馬匹的購入價。鄧興強已按照張的指示,為這9匹馬支付了購買費,然而鄧多番要求對方出示購馬單據、往來書信或買賣合同,均不得要領。鄧興強希望知道張支付澳洲和新西蘭牧養場的費用,然而張未有誠實披露,不知道張有否藉這些交易秘密獲利。
鄧興強又表示,張於今年1月在電郵中承認,練馬師徐雨石並無參與選購新西蘭馬「瀟灑興龍」;另外一名澳洲養馬商發電郵給鄧興強,指張不理反對,堅持買入7匹根本不適合出賽的馬匹,無疑是浪費金錢。
指私下挪用馬匹獎金
鄧認為,他雖然付了120萬港元給張,買入其中8匹馬的擁有權,惟張仍私下挪用其中一匹馬「歐羅」的獎金,破壞了雙方的誠信責任。由於張永興不肯交代一切,鄧惟有要求法庭頒令對方交代文件、銀行戶口紀錄、購買9匹馬的單據等,同時把多收的費用退還給他。
入稟狀編號:HCA 136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