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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 公告:公市條例修定案 - 附例二 及 新增條例 [打印本頁]

作者: Running    時間: 5/9/2014 05:31 PM     標題: 公告:公市條例修定案 - 附例二 及 新增條例

公市條例的附二陳述如下:

QUOTE:
附二:如果成交時沒有馬格,馬主將會受到罰款,
   如馬主成交後十五分鐘內騰出馬格,成交馬匹的擁有權仍是該馬主,
   否則會將馬匹重新拍賣。

由於近季有不少馬主於成交超過15分鐘後,仍未能騰出馬格接受、甚至被人質疑有頂格嫌疑,為了防止有關情況蔓延,及提升馬主的責任感,現決定對附例二作出以下修改:

1. 如果馬主成交時沒有馬格,但能夠在成交後15分鐘內騰出馬格,將會劃一收取20萬作為罰款;此外並會會記錄在案,如果有馬主第二次再犯,罰款會大幅增加至60萬、第三次再犯,除了罰款100萬外,並會禁止該馬主的公市權限兩日。

2. 如果馬主成交時沒有馬格,並在成交後15分鐘內未能騰出馬格,將會按以下比例收取罰款:
馬匹成交價格罰款
100萬以下一律40
100 – 299馬匹價格 80%
300 – 699 馬匹價格 70%
700萬以上馬匹價格 60%
同時會記錄在案,如果有馬主第二次再犯,罰款會按以上比再增加1倍、第三次再犯,除了按以上比例增加三倍外,並會禁止該馬主的公市權限一星期。

*公市權限定義:包括買賣權、代叫價權(已包括馬主授權人士之代叫價 及 被其他人士授權之代叫價)。

3. 所有在成交前已申請的回收個案,一旦在馬匹成交過後,均視作為「已騰出馬格接收」,假如有馬主在成交後突然撤回有關申請,會視為欺詐處理,一經發現,除了按附例二罰款外,會即時追加罰款200萬,並將相關個案轉交管理層處理,管理層有權追加罰則。

以上罰則,本人是根據公市條例最後一點而制定:

最後,如有會員違返市場規例,管理員和版主有權作出罰款或其他懲戒。

以上新例將會於10月1日實施,如各位有任何意見,歡迎提出,以便作出完善。

最後,各位馬主已經玩了這遊戲一段日子,我理解有些時候並不能即時騰出馬格、甚至因事忘了騰出馬格接收馬匹,但我希望各位不要隨便觸犯以上條例,因為無論是進行罰款、記錄在案、甚至執行禁止公市權限,都需要時間及人力成本,並不是什麼過癮之事。所以希望各位馬主,日後盡可能交易前騰出馬格,讓職員及馬主們可以迅速地完成交易手續,使雙方得益。

Running
2014年9月5日

[ 本帖最後由 Running 於 18/9/2014 07:09 PM 編輯 ]
作者: 智弱網民    時間: 6/9/2014 12:50 AM

好辣, 一野就破產
作者: 西人堅    時間: 6/9/2014 01:31 AM

加把口...

溫馨提示
請各玩家好好利用 事前有條件回收 功能
作者: Running    時間: 1/10/2014 08:16 AM

提提大家:以上新例已於今日開始實施。

為了讓大家有適應期,由10月1日至10月8日期間,如有人成交後超過15分鐘都未能騰出馬格,將會酌情處理,10月9日後會按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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