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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 公告:公市條例修定案 - 附例二的補充條款(2015/02/06) [打印本頁]

作者: Running    時間: 6/2/2015 08:20 AM     標題: 公告:公市條例修定案 - 附例二的補充條款(2015/02/06)

由於有意見指出,透過私交交易騰出馬格時,有機會因為買賣雙方的確認時間不同,會導致「附例二」出現漏洞,從而影響公市 及 私交版主的執法工作,經過與私交版主的商議後,本人決定對「附例二」進行條款補充以堵塞漏洞:

d. 對於透過私交交易,從而騰出馬格接收公市成交馬匹的做法,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在公市馬匹成交前,買賣雙方已經先後確認。

2. 如果在公市成交後,買賣雙方才在私交交易內確認,必須要符合「附例二」的「公市交易後15分鐘內騰出馬格」之要求(即買賣雙方在公市成交後15分鐘內確認便可),同時公市職員會按「附例二」的罰則,向相關人士進行罰款 及 記錄在案。

如果賣方在公市成交後超過15分鐘,仍未向私交市場提出出售申請、或買方未能在這個規定時間內確認,有關的公市交易會被視作無效,公市職員會按「附例二」的罰則,向相關人士進行罰款 及 記錄在案。


以上條款會即時執行。

公市版主
Running
20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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