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市條例的附二陳述如下:
附二:如果成交時沒有馬格,馬主將會受到罰款,
如馬主成交後十五分鐘內騰出馬格,成交馬匹的擁有權仍是該馬主,
否則會將馬匹重新拍賣。
由於近季有不少馬主於成交超過15分鐘後,仍未能騰出馬格接受、甚至被人質疑有頂格嫌疑,為了防止有關情況蔓延,及提升馬主的責任感,現決定對附例二作出以下修改:
1. 如果馬主成交時沒有馬格,但能夠在成交後15分鐘內騰出馬格,將會劃一收取20萬作為罰款;此外
並會會記錄在案,如果有馬主第二次再犯,罰款會大幅增加至60萬、第三次再犯,除了罰款100萬外,並會禁止該馬主的公市權限兩日。
2. 如果馬主成交時沒有馬格,並在成交後15分鐘內未能騰出馬格,將會按以下比例收取罰款:
馬匹成交價格 | 罰款 |
100萬以下 | 一律40萬 |
100萬 – 299萬 | 馬匹價格 80% |
300萬 – 699萬 | 馬匹價格 70% |
700萬以上 | 馬匹價格 60% |
同時會記錄在案,如果有馬主第二次再犯,罰款會按以上比再增加1倍、第三次再犯,除了按以上比例增加三倍外,並會禁止該馬主的公市權限一星期。
*公市權限定義:包括買賣權、代叫價權(已包括馬主授權人士之代叫價 及 被其他人士授權之代叫價)。
3. 所有在成交前已申請的回收個案,一旦在馬匹成交過後,均視作為「已騰出馬格接收」,假如有馬主在成交後突然撤回有關申請,會視為欺詐處理,一經發現,除了按附例二罰款外,會即時追加罰款200萬,並將相關個案轉交管理層處理,管理層有權追加罰則。
以上罰則,本人是根據公市條例最後一點而制定:
最後,如有會員違返市場規例,管理員和版主有權作出罰款或其他懲戒。
以上新例將會於10月1日實施,如各位有任何意見,歡迎提出,以便作出完善。
最後,各位馬主已經玩了這遊戲一段日子,我理解有些時候並不能即時騰出馬格、甚至因事忘了騰出馬格接收馬匹,但我希望各位不要隨便觸犯以上條例,因為無論是進行罰款、記錄在案、甚至執行禁止公市權限,都需要時間及人力成本,並不是什麼過癮之事。所以希望各位馬主,日後盡可能交易前騰出馬格,讓職員及馬主們可以迅速地完成交易手續,使雙方得益。
Running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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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Running 於 18/9/2014 07:09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