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藝人家裁侵私隱 1公里外拍攝 專員﹕報道不涉公眾利益
明報 – 5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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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相片 被偷拍的藝人王浩信(前排左一)和黃宗澤(前排右一)昨在演藝人協會會長曾志偉(前排中)和多名藝人陪同下見記者。他們期望事件有助釐清公眾知情權及藝人私隱保護,兩人目前未決定會否向雜誌社民事索償。(李澤彤攝)
【明報專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裁定壹傳媒旗下《忽然1周》及《FACE》去年6月分別偷拍藝人黃宗澤、王浩信及陳自瑤在寓所內的活動侵犯私隱。私隱專員蔣任宏解釋,被拍攝者在家中有合理私隱期望,偷拍屬侵擾,加上有關報道是「花邊新聞」不涉公眾利益,因此裁定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首次就偷拍發出執行通知,要求採取措施糾正違反情G。
不過,有新聞學者擔憂,私隱專員將「花邊新聞」定性為不涉公眾利益,等同為新聞自由劃下界線(見另稿)。
藝人黃宗澤去年在寓所被拍到全裸照片,陳自瑤及王浩信則被拍攝到親熱行為,相片分別刊於《忽然1周》及《FACE》。涉事的兩名藝人黃宗澤與王浩信表示,追討賠償並非最終目的,會再作商討,但承認事件對個人造成陰影,亦不同意偷拍的內容涉及任何公眾利益(見另稿)。蔣任宏昨日表示,有目標拍攝藝人照片,等同收集個人資料,裸照及親密行為更是非常敏感的個人資料。
《忽然1周》《FACE》提上訴
蔣任宏指出,涉事藝人被偷拍時正身處家中,其中,黃宗澤的單位在高層,王浩信及陳自瑤身處的8樓單位,面向平日公眾不可進入的斜坡,寓所景觀開揚,且很遠處才有建築物。調查人員曾到現場視察,難以單憑肉眼從拍攝地點看到單位內情G,認為藝人不會預期有人從遠處以特別器材拍攝屋內情G,「合理私隱期望較高」。
蔣任宏批評雜誌社的拍攝手法侵擾,指出雜誌社派出記者日以繼夜守候,並以長焦距鏡頭及放大器等較特殊攝影器材拍攝,是「有計劃的監察方法」。其中,《忽然1周》更於距離黃宗澤寓所1公里的一處避車處,以600mm╱F2.8長鏡頭及1.4倍放大器拍攝。此行為屬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違反私隱修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1(2)原則,即「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G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
指公眾利益不等同滿足公眾好奇
雖然雜誌社以偷拍涉及「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辯稱為了證明藝人否認同居關係是不盡不實。但蔣任宏不同意,因為雜誌可以用其他方法證明藝人同居關係,但雜誌選擇刊登裸照及親熱等渲染照片,「公眾利益並不等同於滿足公眾興趣或好奇心」,故有關報道只是「花邊新聞」,不涉及公眾利益。
蔣任宏表示,現行法例並無明確界定及禁止傳媒偷拍,但仍須平衡採訪權及私隱。他表示,若資料收集行為愈侵擾,則愈可能被視為不公平收集資料,他強調每個個案獨立處理,不評論是否能套用在其他案例上。
發執行通知 不糾正可罰5萬囚兩年
立法會2006年通過「立法規管偷拍行為」議案,蔣任宏期望政府展開公眾諮詢,討論是否應加強保障個人資料。
公署已向兩雜誌送達執行通知,要求他們糾正導致違反的事宜。若雜誌社不遵守,或構成刑事罪行,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公署指雜誌社已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兩雜誌社昨日均表示將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不評論事件。
呢樣又唔俾報導
儹鶪S唔俾報導
香港仲有未來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