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會強詞奪理
有關「贏馬神器」的研訊
27/03/2019 18:37
競賽董事小組今天就騎師賴維銘於3月17日沙田賽馬日在閒話一句讓賽中策騎「贏馬神器」的方式繼續進行研訊。小組今天聽取了騎師賴維銘及「贏馬神器」的練馬師葉楚航的進一步證供。小組亦接獲「贏馬神器」的馬主姚君達的授權書,表示授權葉楚航在今天的研訊中作為「贏馬神器」馬主的代表。
賴維銘被指控違反香港賽馬會賽事規例第99(2)條,事緣他作為「贏馬神器」在上述賽事中的騎師,未有於整場賽事中採取一切合理而又可容許的措施,確保給予「贏馬神器」十足爭勝機會,或取得最佳名次。
小組對賴維銘的指控詳情如下:
1. 過了千二米處後,他原本讓「贏馬神器」穩定地居於領放馬「勁得手」外側約半個馬位之後的位置。其後,於過了九百五十米處後,他不必要地容許「贏馬神器」上前至幾乎與「勁得手」並排,導致賽事步速自該處起大幅度加快,而他本可合理而又可容許地讓「贏馬神器」保持在原先「勁得手」外側後方的位置。
2. 跑過九百五十米處時,他容許「贏馬神器」不必要地上前之後,他將坐騎置於與「勁得手」並排位置或超越該駒的位置,從而持續向該駒施壓,導致自八百米處起至四百米處的段速非常快,而他本可合理而又可容許地讓「贏馬神器」居於「勁得手」外側後方的位置,以及令賽事保持合理步速。
3. 過了九百五十米處後,他容許「贏馬神器」上前至幾乎與「勁得手」並排。其後,他將坐騎置於與「勁得手」並排位置或超越該駒的位置直至接近四百米處,因而導致賽事中段步速不必要地快,而「贏馬神器」的練馬師葉楚航向其發出的策騎指示為,將該駒置於第二或第三位競跑亦可接受。
4. 過了九百五十米處後,他容許「贏馬神器」上前至幾乎與「勁得手」並排,以及其後將坐騎置於與「勁得手」並排位置或超越該駒的位置直至接近四百米處,導致相關途程的段速不必要地快,他因而未有於整場賽事中採取一切合理而又可容許的措施,確保給予「贏馬神器」十足爭勝機會,或取得最佳名次。
小組接納賴維銘的請求,將研訊押後進行,讓他有機會考慮有關證供,然後就指控作出抗辯。因此,此項研訊押後至另訂日期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