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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 公告:「強行回收」條例新規定
bond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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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01:25 AM  資料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新水星 於 5/9/2014 12:56 AM 發表
我的建議是:
1.未夠期回收一律視作強行回收
2.健康原因回收,罰款可作折扣,而且不計算強行回收次數

support
simple and fair en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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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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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02:35 AM  資料 短消息 
最簡單 唔夠一個月不可回收 唔駛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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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07:46 AM  資料 短消息 
唔夠一個月不可回收

強行回收  罰既錢  人地俾得起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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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08:20 AM  資料 文集 短消息 
舊例中用"罰款"將"犯規"合理化,取消強制回收及一個月內不得交易對全體玩家較公平.

至於健康有問題的馬匹,大家需要討論下何謂健康有問題的定義.
1.以前的定義的確太寬,有修攺必要
2.贊成縮短健康有問題馬可回收/轉讓 的天數
3.唔贊成用罰款取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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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09:17 AM  資料 文集 短消息  ICQ 狀態
我提議可於出現獸醫報告日期計起7日後先回收?
咁就冇咁易唔會有駿兄既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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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09:22 AM  資料 短消息 
都啱既。不過.......

不過"對全體馬主不公平"呢個字眼就.......

如果有人強收而你冇,就叫口唔公平姐,人人皆可強收,對唔出有咩唔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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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09:27 AM  資料 短消息 
咁有d馬停操又唔係去放草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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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09:31 AM  資料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i>李澤楷</i> 於 4/9/2014 10:16 PM 發表<br />
不如問所謂健康問題定義係咩?<br />
痾爛屎,發燒,不良於行都係健康問題.

<br />


氣管有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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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09:35 AM  資料 短消息 
個人認為任何政策日子耐了,都會深化好壞處,所以冇咩所謂

如有對工作人員簡化工作量之政策,我則大力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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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10:58 AM  資料 短消息 
回復 #21 bondli 的帖子

其實水星個suggestion同舊條例無乜大分別
即係舊條例simple and fair en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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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11:13 AM  資料 文集 短消息 
回復 #28 畢菲特 的帖子

鼻孔有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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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11:44 AM  資料 文集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畢菲特 於 5/9/2014 09:22 AM 發表
都啱既。不過.......

不過"對全體馬主不公平"呢個字眼就.......

如果有人強收而你冇,就叫口唔公平姐,人人皆可強收,對唔出有咩唔公平?

如果一個玩家身家只有99M或以下,佢係無法玩強收的.並非人人都可以強收.所以想立例希望全體都要遵守而唔係用罰款來解決.

我既重點係罰款應該係對"無法預防"或"無法彌補"的問題作出處罰,而不是用罰款將問題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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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12:10 PM  資料 短消息 
我贊成所有健康問題一律可以回收

就算口部問題都算, 因為如果咁個馬主都回收, 個馬主都要TAKE RISK 的, 幾日後出得返嬴埋佢就血本無歸, 基本上唔會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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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弱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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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12:13 PM  資料 短消息 
唔贊成等傷患紀錄, 因為傷患紀錄通常遲幾日出, 如果仲要等多7日先回收得都成個月了, 會令條例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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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12:22 PM  資料 文集 短消息  ICQ 狀態
回復 #34 智弱網民 的帖子

其實好多時獸醫報告都會寫啲唔係賽後報告既傷啦…
介有,你話遲幾日,加七日,點都係半個月啫,點計到成個月…
仲要有啲賽後報告寫既傷,根本獸醫報告都冇 即係唔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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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12:26 PM  資料 文集 短消息 
可回收健康不正常馬的好處係各玩家可以隨時持有時下最具競爭力的陣容.我覺得只要有傷患紀録就可隨時回收.

1)回收健康有問題馬表示馬主唔睇好隻馬短期內的表現.
若果被回收馬短期內有好表現,損失的是馬主本身,回收者自己亦要承擔風險的.

2.)轉讓又係另一回事,如果健康有問題馬可隨時轉讓,咁就有可能出現借格放的現象.所以縱使健康有問題,我覺得仍要滿一個月才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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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12:29 PM  資料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小武士 於 5/9/2014 10:58 AM 發表
其實水星個suggestion同舊條例無乜大分別
即係舊條例simple and fair enough?

如果有次數上限,
而累進罰款有正確執行的話,
我覺得問題不大。

或者我打得護級多,
完全冇走盞位的話,
有時都幾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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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12:57 PM  資料 文集 短消息 
回復 #22 君子 的帖子

減輕工作人員最佳辦法.
除非退役.否則此馬購入後必須留1個月或以上方可出售或回收
唔使再考慮甚麼輕傷重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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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9/2014 01:35 PM  資料 短消息 
回復 #35 kewell 的帖子

咁隻馬好多時唔係買完第一日就即刻跑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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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9/2014 07:54 PM  資料 短消息 
本人剛收到主席通知,授權本人公布有關「回收條例」修定案作出以下決定:

1. 健康問題不會獲得豁免。
2. 無論是進行回收、在私交出售,都必須要在購入馬匹一個月後進行。

有關新回收條例,如之前所言,將會在2014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請各位馬主 及 職員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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